(一)大气污染防治措施。施工期,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并设围挡,运输车辆加盖苫布等,施工场界颗粒物排放应符合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—1996)要求。运营期,锅炉烟气采用“低氮燃烧+SCR脱硝+低低温静电除尘器+石灰石—石膏湿法脱硫”工艺处理,经136米高排烟冷却塔排放,锅炉烟气中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超低排放限值(在基准氧含量6%条件下,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/立方米、35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)要求,汞及其化合物排放、林格曼黑度应符合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23—2011)要求。脱硝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,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—93)要求。
全封闭煤场设置喷淋装置;输煤系统全封闭,各转运站、碎煤机室、煤仓间均设置喷雾抑尘装置;事故灰场洒水抑尘。转运站设置布袋除尘器,粉尘分别经2根15米、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;碎煤机室、灰库、渣仓、石灰石粉仓均设置布袋除尘器,粉尘分别经1根30米、1根25米、2根22米高排气筒排放,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、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符合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—1996)要求。
(二)水环境保护措施。施工期,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,生活污水排入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,处理后用于现有工程绿化、道路喷洒、除灰。运营期,全厂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;含煤废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喷淋;再生水处理站(原水预处理)排水和锅炉排污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;循环水系统废水部分回用于煤场和输煤喷洒、除灰渣、脱硫系统,剩余部分排入哈尔滨市群力西污水处理厂处理,排放浓度应符合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—1996)及哈尔滨市群力西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;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中超滤反洗排水,送回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前端重复利用;反渗透浓排水回用于煤场和输煤系统喷洒用水、脱硫系统补水;脱硫废水经多效闪蒸浓缩+旋转喷雾干燥工艺处理符合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—1996)要求,排入除尘器前的主烟道随烟气排放;闪蒸浓缩过程中产生水蒸汽凝结后回用于脱硫工艺用水;锅炉酸洗废水委托外运处理。
厂区实行分区防渗。对变压器事故油池、脱硫吸收塔、脱硫工艺楼、事故浆液罐等所在区域实施重点防渗。对全封闭煤场、输煤系统、主厂房、灰库、渣仓等所在区域实施一般防渗。
厂区内新建1眼地下水跟踪监测井。
(三)声环境及振动环境保护措施。施工期,选用低噪声设备,合理安排施工时间,运输车辆限速、禁鸣,场界噪声应符合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523—2011)要求。运营期,加强对设备基础的减振防振处理,锅炉排汽口安装消声器,送风机进口装设消音器,引风机设置管道外壳阻尼并安装消声器,设置独立的空压机房,冷却塔通风口设置通风消声百叶、安装导流消声片和消声垫。厂界噪声应符合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—2008)2类区要求。
加强轮轨的维护、保养,铁路专用线边界噪声应符合《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》(GB12525—90)及其修改方案要求。铁路振动应符合《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》(GB10070—88)要求。
(四)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。施工期,建筑垃圾交由当地城管部门统一处理,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。运营期,废除尘布袋、废过滤膜、废EDI模块由设备供应厂家定期更换回收;灰渣及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;废脱硝催化剂、废矿物油、化验室废液、废变压器油、废铅蓄电池、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贮存库,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;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。
(五)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。加强电磁辐射设施的运行管理,厂界电场强度、磁感应强度应符合《电磁环境控制限值》(GB8702—2014)要求。
(六)环境风险防范措施。加强风险点位识别,完善防控体系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、环境监测计划。厂区设置变压器事故油池,次氯酸钠和硫酸等储罐区设事故罐和围堰,做好防腐防渗措施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,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,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。
(七)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,本项目建成投运后,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49.014吨/年、521.548吨/年、745.068吨/年,全厂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395.564吨/年、1330.546吨/年、1957.148吨/年。
(八)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,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,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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